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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在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选择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

试点内容:在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选择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将在试点城市有限的公共道路区域开展道路交通试点在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类》中定义的三级驾驶自动化和四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加强能力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提升以及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以试点示范为基础积累管理经验,支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试点城市条件:试点城市应具备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机制等政策保障条件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接入和道路交通试点,具备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3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具有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和实际道路交通管理相适应的设计和运行条件,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具备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基础,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控平台,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隐患和应急处理能力等良好的安全管理条件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条件: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具备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设计和验证能力,具备保障汽车功能,预期功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和突发事件等安全的能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控服务企业平台,可监控试点车辆安全状况,并建立报告机制,拥有用户通知机制

试点产品条件:试点产品应满足《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要求,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通过产品工艺保障和测试,确保试点产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四通过规定,保障准入和道路交通试点过程中的安全性

文章来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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